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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落实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 2020-03-09 10:19:39      文字:【大】【中】【小】


各零售药店:

近期,省药监局下达了《关于继续落实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二〔202080),强调要针对部分入驻省外第三方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的药品零售企业、部分中成药品种未及时落实限制销售措施,采取“四个一”措施重点进行监管。为加强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在正式营业前,应登录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https://qy.gdfda.gov.cn/)完成注册。

二、我市各零售药店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含中成药,下同),必须登录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登记信息的上报,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后,方可进行销售。在填报中,若发现发热或与湖北等地区有关系者,必须及时通报本店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社康医务人员、社区民警“三位一体”工作小组。

三、我市从事互联网售药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向我省居民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含中成药),必须登录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登记信息的上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且必须通过“网订店取”方式进行销售。在填报中,若发现发热或与湖北等地区有关系者,必须要求门店工作人员及时通报门店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社康医务人员、社区民警“三位一体”工作小组。

四、我局将全面加强线上线下巡查,若发现有违反省药监局退热、止咳类药品限制销售措施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3


原文地址:http://amr.sz.gov.cn/xxgk/qt/tzgg/202003/t20200303_190363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