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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 2023-03-01 10:28:31      文字:【大】【中】【小】

全市药品经营企业:

为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23年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与报告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需开展的自查与报告工作包括“省系统年度自查”“省系统数据收集(两品一械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和“市年度报告”三项内容。

(一)省系统年度自查。全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认真梳理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针对问题及时整改,并于4月16日前通过登录“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中“我的档案-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栏目,在线填写《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对自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自查表备注中进行注明)和上传详细的自查整改报告。

(二)省系统数据收集。全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应于3月17日前通过登录“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中“数据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数据上报-新增”栏目,在线填报2022年数据。

(三)市年度报告。全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完成上述两项线上自查和数据收集后,还需线下完成市年度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批发企业需填写并上报《药品经营企业2022年经营情况统计表(批发企业)》(详见附件1,企业填写完请按如下文件命名格式命名:流通+批发+企业全称+统计表)。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门店无需单独填报,其经营情况纳入药品批发企业统计范畴。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填写并上报《药品经营企业2022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连锁企业)》(详见附件2,企业填写完请按如下文件命名格式命名:流通+连锁+企业全称+统计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门店无需单独填报,其经营情况纳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计范畴。

3.药品零售企业(单体)需填写并上报《药品经营企业2022年经营情况统计表(单体药店)》(详见附件3,企业填写完请按如下文件命名格式命名:流通+单体+企业全称+统计表)。

以上统计表填写完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上报,各药品经营企业需将报表电子版按以上文件命名格式命名,并于2023年3月17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ypaqjgc@mail.amr.sz.gov.cn, 如对表格填写有疑问,可致电0755-22301432/17727934811咨询。

二、相关要求

(一)自查与报告情况将作为跟踪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状态,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安全诚信档案,请各药品经营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自纠企业经营与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落实整改并确保自查与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与报告及拒绝、逃避监管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企业,我局将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1.药品经营企业2022年经营情况统计表(批发企业)

/uploadfile/file/20230301/20230301103225_68414.xlsx

2.药品经营企业2022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连锁企业)

/uploadfile/file/20230301/20230301103319_24496.xlsx

3.药品经营企业2022年经营情况统计表(单体药店)

/uploadfile/file/20230301/20230301103344_85841.xlsx


原文地址:http://amr.sz.gov.cn/xxgk/qt/tzgg/ypscjg/content/post_10451004.html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