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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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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 2016-09-14 15:40:02      文字:【大】【中】【小】

一、继续落实国务院3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立法进程。

本次行业协会改革是国务院36号文件精神的继续和延伸,是深入落实具体化的过程。国务院36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同时又指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伴随着其它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区,需要完善的立法加以保障。只有制定并尽早出台我国的行业协会法,才能更好地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同时,应推动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和制定出台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为行业协会的生存与发展及自身建设提供法律体系上的支撑。

二、行业协会改革亟需政府的有力扶持和培育。

行业协会改革要做好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行业协会体制改革整体推进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和实际发展条件,实施分层次、分地区、分类别、分行业渐进式推进。推进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改革应与相关立法和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同步。要求2015年全面完成“脱钩”,各方面的政策措施,要及时跟进,手段方法要有配套衔接和保障。国资委主管的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直管和代管”的分级管理模式,实践证明受到大多数行业协会认可;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经过多年探索构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有利于发挥大型联合组织的桥梁纽带、引领龙头、监管服务的作用;“双重管理”是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原则设置的,在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既培育发展不足、及时有效监管不够、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又未制定的实际状况下,建议选取适当时机“取消主管”或“淡化主管”。

三、政府职能转移要有时间表和路径图,明确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能。

政府职能的转移,要着眼于优化政府职能体系,转换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放权要有规划、列出“清单”,明确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的目录,拿出时间表和监督执行措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36号文件确定的行业协会四项职能。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要尽可能、尽快移交落实给行业协会;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和范围,充分体现政府对行业协会工作激励和支持导向;推动行业协会更多地参与政策制订、市场监管、产业升级、行业管理等工作。

四、积极探索、慎重实施“一业多会”,准入门槛应严格标准化。

从欧美和东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看,实施“一业多会”的国家几乎很少,他们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立法来规范协会活动范围和职能,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我国行业协会目前不是数量太少而是数量多质量欠高;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一个行业不宜有多个行业组织代表,“一业多会”要在具备竞争条件的制度环境下区分领域慎重进行。要充分考量我国行业协会现实生存条件和发展特点,服务权限和服务能力,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明确行业协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登记和年审管理,坚持门槛标准,加强监管。

五、行业协会要顺应形势,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创新服务,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政府放得下,行业协会要接得起。“打铁还需自身硬。”行业协会要围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个中心,努力推进能力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品牌建设和文化建设。特别是要注重人才队伍建设,要强化协会领导班子建设,着重提高领导班子的战略思维能力,要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培养,在提高执行能力上狠下功夫。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加快建设职业化工作人员队伍。要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为企业服务;要树立市场化改革发展理念、练好内功,探索和建立起一整套市场化运行机制和功能模式。